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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丽
摘要: 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形成了两重赔偿责任主体和三重保障机制制度,而国际海上钻井平台溢油造成损害的赔偿机制相对滞后,目前没有一个国际公约调整海上钻井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设定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世界上最先进的立法,其油污损害赔偿的两种赔偿主体机制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了作用。目前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日臻完善,但海上钻井平台领域呈现立法空白。全面建立我国的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需实现两个转变:一是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由单一责任主体向多重责任主体转变;二是油污损害赔偿由分散立法向统一立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