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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瑞丰
摘要:近些年,海盗犯罪日益猖獗,比传统海盗装备更为先进,作案手法也更加“高明”,有的甚至还走上了集团化、组织化、国际化的道路,直接或间接威胁到我国航运贸易安全和航行经济的发展.为了有效地惩治海盗犯罪,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海盗罪.虽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该承担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义务,但是我国刑法典并没有设立这一罪名,司法实践中只能定抢劫、杀人等犯罪.为了与国际接轨,国内刑事立法增设海盗罪的必要性就突显出来.根据海盗犯罪的具体表观形式和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吸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盗罪构成条件的合理成分,在杀人、抢劫和伤害等犯罪中给海盗罪一个合理的定位,正是该文所追求的理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