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位论文 >详情
原文传递 港口国监督协调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题名: 港口国监督协调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 港口国;监督协调;谅解备忘录;争议解决机制;法律制度;海商法
摘要: 海洋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国监督制度作为对外籍船舶的管理关口及船旗国监督的补充手段,以IMO大会决议、国际法和国内法为依据,有条不紊地对外籍船舶进行着监督和管理,对排除和限制低标准船舶起到了重要作用。港口国监督是一项国际事务,其有效行使依赖于多边合作。
  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实施,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在航运领域也有许多合作项目,也为航运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港口国监督作为一项对外籍船舶检查的法律制度,目前在区域内及区域间的合作与协调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
  本文第一章,主要对港口国监督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港口国监督的定义、作用以及世界范围内港口国监督合作现状,并论述了区域港口国监督制度在协调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家之间船舶信息的共享互认机制缺位、区域港口国监督争议解决机制存有局限性以及港口国监督合作谅解备忘录缺乏法律约束力而需要各成员国进行国内法转化的问题。
  本文第二章,针对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间的相互冲突进行了分析。港口国监督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谅解备忘录的法律局限性,另一方面是谅解备忘录间的信息协作。谅解备忘录的法律局限性导致谅解备忘录对成员国缺乏法律约束力,使区域内部执行谅解备忘录面临着一定困难。而谅解备忘录之间信息协作的缺位,导致了区域间港口国监督制度不协调,船舶将接受重复检查,而加大遭受滞留的风险。因此,有必要推进谅解备忘录国内立法转化,并建设谅解备忘录之间行之有效的信息协作机制,以促进外籍船舶航行效率。
  本文第三章,发生港口国监督下的争议之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及时且充分的法律保障,以促进航运互联互通。而由于谅解备忘录本身存在局限性及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局限性,港口国无法充分保障外籍船舶合法权益。本章分析了港口国监督和相关处理意见的法律性质,论证了上述行为在国内可采取的争议解决途径。但我国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谅解备忘录中成员国报备的滞留申诉机制和谅解备忘录规定的滞留复审机制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快速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外籍船舶的合法权益。
  本文第四章,为港口国监督在我国国内层面的完善和谅解备忘录层面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在国内层面,我国作为倡议的发起国需要完善本国港口国监督制度,即在立法中明确港口国监督的性质,完善谅解备忘录的立法转化。在国际层面,需要倡导建立船舶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和港口国监督快速争议解决机制来促进航运的互联互通。
  本文结论为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背景下,有必要对现有的港口国监督区域合作机制进行协调和完善。在不改变现有船舶检查标准的基础上,以完善国内立法、加强信息协作和构建快速争议解决机制的方式及筹建新的区域谅解备忘录来为航运发展提供方便。
作者: 南洋
专业: 法学(海商法)
导师: 初北平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年度: 2017
正文语种: 中文
检索历史
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