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民事工程鑑定實例解析 |
正文语种: | 中文繁体 |
作者: | 黃立 |
作者单位: | 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工程爭議鑑定委員會;淡江大學工程法研究中心技術鑑定委員會 |
关键词: | 民事訴訟法;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之職權與義務;東勢王朝案;和平溪碧海水力發 |
摘要: | 鑑定報告的撰寫,必須以事實為基礎, 不能依據假設。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 項。但法院不必然同意鑑定,鑑定為一種調 查證據之方法,法院對於系爭之物認有選定 鑑定人鑑定之必要,自可依法實施鑑定,若 可自為判別時,為程序簡便起見,自行核對 亦難指為違法。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 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作成之鑑定意見,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 鑑定意見是否可採,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 序而後定其取捨,非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 理由如何,均可遽採為裁判之依據,否則無 異於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 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方法之趣旨有違。 |
期刊名称: | 工程:中國工程師學會會刊 |
出版日期: | 2016.10 |
出版年: | 2016 |
期: | NO.05 |
页码: | 37-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