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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民事工程鑑定實例解析
题名: 民事工程鑑定實例解析
正文语种: 中文繁体
作者: 黃立
作者单位: 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工程爭議鑑定委員會;淡江大學工程法研究中心技術鑑定委員會
关键词: 民事訴訟法;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之職權與義務;東勢王朝案;和平溪碧海水力發
摘要: 鑑定報告的撰寫,必須以事實為基礎, 不能依據假設。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 項。但法院不必然同意鑑定,鑑定為一種調 查證據之方法,法院對於系爭之物認有選定 鑑定人鑑定之必要,自可依法實施鑑定,若 可自為判別時,為程序簡便起見,自行核對 亦難指為違法。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 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作成之鑑定意見,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 鑑定意見是否可採,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 序而後定其取捨,非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 理由如何,均可遽採為裁判之依據,否則無 異於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 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方法之趣旨有違。
期刊名称: 工程:中國工程師學會會刊
出版日期: 2016.10
出版年: 2016
期: NO.05
页码: 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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