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的責任 |
正文语种: | chi |
作者: | 楊仁壽; |
摘要: |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六條,係於民國88年新增的規定,其第一項規定:「本節有關運送人因貨物滅失、毀損或遲到,對託運人或其他第三人所得主張之抗辯及責任限制之規定,對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亦得主張之。但經證明貨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代理人或受僱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依其立法說明稱:「海上運送責任限制規定,不惟運送人當然適用,其代理人及受僱人亦得主張之。爰依照1968年海牙威士比規則第四條之一增訂本條規定」,非無所本(註一)。 |
期刊名称: | 航贸周刊 |
出版年: | 2021 |
期: | 03 |
页码: | 2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