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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定期傭船契約下適航能力之注意義務
题名: 定期傭船契約下適航能力之注意義務
正文语种: chi
作者: 楊仁壽;
摘要: 在定期傭船契約下,船舶所有人就有關船舶所應具有的適航能力,與海牙規則之規定,不盡相同。所謂不盡相同,大約有二:其-,即未將海牙規則或繼受海牙規則之英、美COGSA (以下簡稱海牙規則)併入定期傭船契約,此時其所根據之法律,係依英、美普通法,而非依海牙規則等。其二 ,定期傭船契約下之適航能力,船舶所有人所應注意的期間,是整個傭船期間;而海牙規則則只要發航前及發航時,盡相當之注意或所謂「恪盡職責」(exercise due diligence),即已足夠。
期刊名称: 航贸周刊
出版年: 2021
期: 03
页码: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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