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评析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武寒霜; |
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 |
关键词: | 围堰拆除;施工图;修船码头;发包人;专用条款;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船坞;扫海测量;承包人;判决生效之日;结算造价;疏浚工程;码头前沿线;合同总价;保修期;竣工结算审核;停止支付;建造合同; |
摘要: | [提要]1.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2.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 |
期刊名称: | 世界海运 |
出版年: | 2019 |
页码: | 4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