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评析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武寒霜; |
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 |
关键词: | 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争议焦点;提货单;寄存人;港口货物; |
摘要: | [提要]进口货物经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卸入我国港口后,传统做法都是提货人凭加盖了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和港口货物保管人出具的仓储证明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主张提货。当提货单持有人和仓储证明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港口货物保管人在确定返还保管物对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港口货物保管合同中,向港口货物保管人交付进口货物的主体是船方,不是委托港口货物保管人进行港口作业的委托方。第二,船方是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 |
期刊名称: | 世界海运 |
出版年: | 2020 |
页码: | 52-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