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我国法上提单记载内容的效力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周明欣 |
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 |
关键词: | 提单;不知条款;无法核对 |
摘要: | 根据我国法律,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运输合同本身两种不同情况下,提单记载的效力有所不同。提单记载对于善意第三人具有文义性,当提单记载与货物实际状况不同时,承运人不得以相反证据抗辩善意第三人依提单记载所提出的索赔。对于集装箱货物,若承运人对于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货物内容“无法核对”,其在提单上对此作出保留的条款一般应有效,但对“无法核对”的情况应适用客观标准做限制性解释,以督促承运人谨慎接收货物和签发提单。 |
期刊名称: | 天津航海 |
出版年: | 2020 |
页码: | 4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