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关于内河交通事故沉船打捞适用致害人先予赔付问题的思考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沈长付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地方海事局 |
关键词: | 碍航物 致害船 沉船打捞 水上交通事故 赔付形式 |
摘要: | 新颁布的《条例》在规定碍航物清除义务时,只规定了其经营人、所有人的义务,未规定碍航物致害人的义务.将其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应用在处理碰撞沉船内河交通事故中,不利于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本文引用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对海事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的责令碍航物致害人履行先予赔付义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论证. |
会议日期: | 20030801 |
会议举办地点: | 新疆 |
会议名称: | 中国航海学会内河海事专业委员会2003年度学术交流会议 |
出版地: | 北京 |
出版日期: | 2003-08-01 |
出版单位: | 中国航海学会 |
母体文献: | 中国航海学会内河海事专业委员会2003年度学术交流会议论文集 |
分类号: | U6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