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引航员引领过失责任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 |
关键词: | 引航员 引领过失责任 经济赔偿 船舶碰撞 指挥权 |
摘要: | 我国海商法第39条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极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引航当局不承担引航过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引航员的引领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如何确定碰撞责任,首先应明确船长与引航员在指挥船舶方面的分工:不管是强制引航还是非强制引航,引航员对指挥船舶的权力和义务都是相同的.从法律角度考虑,引航员不享受有独立的指挥权,因此引航员在引领过程中,因其疏忽造成的船舶碰撞,如同船长的过失造成的碰撞一样,船舶所有人应对损害负责.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即使是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本文对次进行讨论。 |
会议日期: | 200508 |
会议举办地点: | 广州 |
会议名称: | 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5船长与引航研讨会 |
出版日期: | 2005-07-31 |
母体文献: | 船长与引航论文集 |
分类号: | U697.1 D99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