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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从"明辉8"溢油事故谈应急清污的索赔
题名: 从"明辉8"溢油事故谈应急清污的索赔
正文语种: 中文
作者: 庄志远
作者单位: 汕头海事局 广东汕头市海滨路 邮编 515041
关键词: 船舶碰撞 溢油事故 清污措施 应急清污 赔偿责任
摘要: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人应履行义务,清除污染损害。若责任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清污义务的,或者,责任人没有能力履行清污义务的,则海事部门可代为履行,清除污染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本文通过"明辉8"油轮与"闽海102"发生碰撞,"明辉8"沉没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分析,指出在发生船舶溢油污染损害事故中,污染责任人不能或不履行清污时,海事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清污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行政责任,海事机关可依职权向责任人征收清污的费用,并且污染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会议日期: 200704
会议举办地点: 广州
会议名称: 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7年船舶碰撞与应急处置学术研讨会
出版日期: 2007-03-31
母体文献: 中国航海学会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委员会2007年船舶碰撞与应急处置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分类号: U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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