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论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索赔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孙鸣歧 |
作者单位: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上海200000 |
关键词: | 海上货物 运输 货损 赔偿 |
摘要: |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在商定货物价值时,由于涉及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来安排运输,把卖方的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收货人指定的收货地点,所以按最普通的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有: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到岸价格,和FOB-ficcon board船上交货价格,即离岸价格。这两种不同货物价格的约定,意味着把货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之间运输过程的安排,即CIF由卖方即出口商安排运输,而FOB由国外买方即进口商来安排运输。在把货物从卖方手中通过国际长途运输转交到买方手中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货物的损坏或短少,这就会引起货主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向货物运输保险人索赔。由于进出口货物途中需要多种运输方式,手续繁琐,需要较长时间,所以这类索赔的处理就比较复杂。 |
会议日期: | 201510 |
会议举办地点: | 扬州 |
会议名称: | 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 |
出版日期: | 2015-09-30 |
母体文献: | 2015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暨长三角科技论坛航运分论坛论文集 |
分类号: | D92 F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