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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
论文题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逃逸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刑法;定罪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交通事故责任;法律责任;交通肇事罪;理论界;逃逸致人死亡;义务;量刑情节;加重情节;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肇事逃逸罪;行为人;责任认定
摘要: 常言道:车祸猛于虎。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车祸已成为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最大杀手,其中肇事后逃逸行为屡见不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使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而且使那些本可以得到及时救助而免于死亡的受害者增加了死亡的机率,无论从道德角度评价,还是从情节和后果考虑,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依据主要为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何理解《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在很大的争议,使得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难以统一。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特征、类型、性质及后果进行剖析,认为现行刑法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需要,提出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大约25000字。
   第一部分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界定。分析目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逃逸只是表象,其实质是不履行救助义务。现行《刑法》第133条把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加以规定,其用意就在于期待行为人在先前的过失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敦促肇事者积极救助受害人,而不是仅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的追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二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不能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耽误救助伤者,否则就失去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
   第二部分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类型。根据《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二是作为加重情节的逃逸行为;三是致人死亡的逃逸行为。这三种逃逸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内在含义也有差异。
   第三部分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性分析。首先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从刑法评价角度理论界主要有“定罪情节说”、“量刑情节说”以及“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说”。其次从责任认定、损失赔偿、危害结果、行政和刑事处罚方面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后果。再次,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方法。
作者: 胡命泉
专业: 法律
导师: 刘兴莉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中山大学
学位年度: 2009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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