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名: |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
关键词: | 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立法完善 |
摘要: | 当前我国的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了强烈关注。但另一方面,对危险驾驶行为存在法律规制不力的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从而在交通安全领域扩展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严密了刑事法网,也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 危险驾驶的地点是道路而不限于公路,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形。追逐竞驶的界定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并与通常所说的飙车相区别。醉酒驾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酒精检测标准进行认定,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符合法定的情节要求,对于追逐竞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必须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应当根据行为人当时所处的环境、追逐竞驶行为潜在的危险性以及行为人的心态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对于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也应当符合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在情节方面的基本要求。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对于服用毒品和精神麻醉类药品所致的醉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对于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没有设置法定刑。这使得刑法修正案之前遗留的法律适用上的困境没有得到解决,建议刑法将服用毒品和精神麻醉类药品所致的醉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并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单独设置法定刑进行定罪处罚。 |
作者: | 汪华 |
专业: | 法律学 |
导师: | 刘之雄 |
授予学位: | 硕士 |
授予学位单位: | 中南民族大学 |
学位年度: | 2011 |
正文语种: | 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