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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无单放货保函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题名: 无单放货保函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 无单放货;保函;提单;银行审单;法律;短途运输;贸易结算;货物;船舶;装卸效率;运输时间;运输方式;信用基础;效率低下;相对效力;物权凭证;提货;司法实践;市场先机;可转让性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船舶建造水平日益提高,船舶航速亦得以提升,加之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以及高效的港口装卸效率,使得货物在海上运输时间大为缩短。经常造成船舶已抵卸货港码头,而相应的作为代表货物物权凭证的提单尚处于议付中的某一环节,甚至还在发货人手中,形成船、货双方共同等待提单的情形。这一现象在短途运输中尤为常见。船东为避免船期损失,收货人为避免支付高额压仓费并尽快提取货物抢占市场先机,于是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操作方式在航运实践中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船、货双方的一致推崇,并被称之为航运和贸易的“润滑剂”。但保函提货方式无疑给建立在提单信用基础之上的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由此引起了专家、学者们对无单放货保函所涉法律问题的激励争论。
   本文认为,既然保函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使用,必然有其合理性一面,法律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乃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造成的,故在提单相关法律规定出台之前,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承认保函的相对效力。在目前短途运输中,无单放货产生的一个重要因为是在贸易结算领域中,银行审单效率低下,进而造成船货已抵达目的港而共同等待提单的情形。既然问题出现银行身上,在解决无单放货问题上就应当将银行纳入体系,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采用银行独立保函,利用其独立性、见索即付性和可转让性,通过变“付款赎单”为“付款赎函”,使承运人从无单放货的窠臼中解脱出来。
作者: 张涛
专业: 法律
导师: 赵鹿军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年度: 2010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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