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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论文题名: 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关键词: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处理措施;司法实务;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权保障
摘要: 我国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和发生次数居高不下,交通安全问题亦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200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成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纳入人们的视野。该法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可以说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中心环节。但是国内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对其法律性质及其救济方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其究竟是鉴定结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两大问题。这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存在很大的缺陷。本文针对目前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定性及其救济状况,结合相关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在理论上明确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并促进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重新认识,实现保护弱者、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
   全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从相关概念的解析出发,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特征和意义等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然后,对我国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可诉性问题进行了历史考察,在对国内相关理论进行解读之后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这一条文的解读,并从理论上论证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提出应当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 唐礼忠
专业: 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导师: 尹华容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湘潭大学
学位年度: 2008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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