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船舶挂靠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船舶挂靠协议,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人单位的名称和海上航行经营权,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独立进行运输经营,同时支付挂靠费给被挂靠人。这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出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此种方式对于航运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威胁,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此种经营方式予以禁止。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此种经营。虽然船舶挂靠的经营方式被认定为非法,但是并不能因此免除了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船舶挂靠不同于隐名合伙、雇佣关系、代理关系以及联营,其有着不同于这几种制度的独特的特点。显而易见,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存在着船舶实际所有人和登记所有人或者实际的经营人和登记经营人,因此也引起了很多的纠纷。本文主要针对水路货物运输下合同责任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首先以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为标准划分了三种情况分析了挂靠人、被挂靠人以及第三人谁应当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予以承担,即谁应当被认定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问题。对于承运人的判断本文主要依据相关法律中对于承运人的定义,即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的判断主要有几个标准,即实际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以及没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于实际承运人的判断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予以考虑,即第三人依据船舶登记情况来判断谁实际从事着运输活动的结论应当予以考虑。其次针对各方承担责任的基础进行了分析。再次分析了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就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最后,我们分析认为即使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这样并不影响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