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法律适用分析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朱谦; |
关键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罚款额度;法律适用 |
摘要: | 长期以来,对于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中的"限期补办手续"之规定,被视为鼓励建设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范,广受学术界和环保部门的诟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1条专门解决了"限期补办手续"问题,但环保部与地方环保部门在是否依旧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以及如何罚款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由于《环境保护法》第61条是专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之弊端而新增加的规定,适用其规定,不仅解决了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法律选择问题,而且也完全符合立法 |
期刊名称: | 环境保护 |
出版年: | 2015 |
期: | 20 |
页码: | 59-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