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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题名: 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 集装箱运输;责任主体;诉讼时效;多式联运;FOB合同;滞箱费;法律关系
摘要: 传统的国际海上运输中,货物通常被分为散装货和件杂货。散装货一般都是大宗的原材料,需要使用专门的散装货船运输:而承运件杂货的船舶一般应具有多层舱,以便于不同货物的分隔,承运人或其代理在接受承运件杂货前应详细审查货物的外包装,应按船舶积载和安全运输的条件,要求货主用木箱、纸箱、铁箱等包装,以避免货物的灭失、损坏。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目前件杂货运输以基本被集装箱运输所取代。 在集装箱运输中,从货物接收直至交付的各个环节,由于具体的货物被塞进这样一个铁皮制的庞然大物中,具体操作业务就有了很多不同于传统运输形式的特殊之处,而其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之解决在客观上必然要反映并适应这种特殊之处。 目前对于海上集装箱运输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大方向,其中是从多式联运角度,着重多式联运经营中的责任问题,这方面的论著相对比较多;其二是研究集装箱运输中的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着重研究一些在传统运输方式下已经存在的问题在集装箱运输的条件下呈现什么局面,又是怎么解决的,比如“不知条款”问题,或者研究集装箱运输所独有的法律问题,比如滞箱费的问题,这方面的论著相对较少,且比较分散。 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属于上述第二种研究方向,即滞箱费法律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选取了目前滞箱费问题中争议较多的几个方面。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主要介绍了滞箱费法律问题的现状,以此引出据笔者书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所在。 “正文”共分四个章节,其中又分别论述了滞箱费的几大争议: 第一章给滞箱费作了定义和分类。结合这些对滞箱费概念的大概了解便引出了下文旨在论述的几个问题。由于集装箱的性质确定对于集装箱运输而言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问题,要研究集装箱运输下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明白集装箱是什么,笔者这里已现有理论上不同观点为基础,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并以这个结论为基础得出对滞箱费索赔法律性质的看法;后文笔者结合了一个国内滞箱费的具体案例对滞箱费的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分析。 第二章当事人是否适格关系到一个诉讼是否成立。适格的原告才有权提出诉讼请求,同样适格的被告才有法律上应诉的义务。根据我国航运市场上船公司对集装箱的经营管理的方式划分,主要有三类主体实际经营管理集装箱和收取滞箱费。笔者分别从这三种情况下存在的法律关系出发同时结合国内具体案例以探求真正的滞箱费收取权利主体;从滞箱费的定义和某些法条推导得出滞箱费法律关系的一般责任主体,接着笔者从提单与海运合同的特殊关系入手尤其是FOB合同下托运人的特殊性分析了滞箱费法律关系托运人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通过国外案例以及提单背面条款的特点得出滞箱费法律关系下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滞箱费的支付责任。 第三章节,结合滞箱费收取的具体实践操作和有关法规推导得出滞箱费收取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接着从提单的法律性质谈起分析了倒签提单情况下的责任归属,并结合了国内一具体案例得出结论即倒签提单时承运人无权滞箱费。最后归类了退运时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并分析了这些情况下滞箱费如何收取。 第四章节,无论对承运人而言还是对收货人都是不愿发生滞箱费的,自然更不愿因此产生纠纷。因此双方都应该有一个意识主动去避免滞箱费的产生,或者在发生滞箱费纠纷的情况下如何尽快地妥善的解决纠纷。笔者就滞箱费的收取和避免分别向承运人和收货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结论是在对本文各具体问题进行高度概括和总结。
作者: 蒋玉婷
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尹东年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
学位年度: 2007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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