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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论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刑事责任
论文题名: 论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海上船舶碰撞;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海商法;犯罪构成
摘要: 近几年,船舶碰撞事故数量在不断增加,严重程度也逐渐加大。经调查,绝大多数的船舶碰撞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现行法律对于海上船舶碰撞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规定较为详细,但是单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两种处罚方式,不仅常常满足不了受害方的心理安抚的要求,也远远达不到切实防止碰撞事故发生的目的。目前,我国立法中有关碰撞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仅限于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而该罪直接应用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存在很大的技术障碍,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与其配套适用,导致实践中适用该罪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本文中“船舶”系指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下的船舶,“船舶碰撞”仅限于两船之间发生的碰撞,且系因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笔者认为,追究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刑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可以从统计数据、经验总结、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和可借鉴的实践案例等方面得到佐证。 本文重点分析了海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在船舶碰撞事故中适用的困难和不足。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海上正常的航行秩序以及海洋环境的清洁,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重大的油污损害。该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具体从事海上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船长、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对船舶碰撞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船员、引航员等。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在海上的碰撞事故中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的难点问题集中表现在如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在程序上如何兼容的问题。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相关疑难问题,也可参考刑法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制定“重大航行事故罪”。
作者: 韩建
专业: 国际法学
导师: 赵微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年度: 2009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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