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投资额巨大,综合涉及到工程、经济、法律、管理等许多方面。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国外的大部分文献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特许经营的优点及缺陷,并针对公路特许经营的制度设计问题进行,包括如何设计最佳特许年限,如何减少事前、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等等。相比较而言,我国公路特许经营发展的较晚,并正处在摸索阶段,相关研究不是很多,已有的研究有不少是对国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管理模式成功经验的介绍,也有一部分对国内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案例的研究,如深圳梧桐山隧道的相关分析等,从法律方面研究比较全面的是史际春与邓峰,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较全面的分析了目前我国公路特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但总的来说,国内的研究成果比较分散,而且对这一制度的特点没有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作了介绍与比较,从而引出了本文的写作思路与构想。在第二章中,通过研究高速公路的经济属性,笔者指出在这一自然垄断领域引入特许经营制度是可行的。高速公路无论是采取公共提供方式还是市场提供方式,都有利有弊,都不是最有效率的提供方式。研究结果表明混合提供既可以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筹资与运营,又可以不放弃政府的管理监督与正确引导,兼顾了公共提供与市场提供的优点,并最大限度避免了各自的缺陷。对当前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混合提供方式--特许经营从理论到应用作了一个简述与评价。最后对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领域的应用作了可行性分析,从其必要性与可实施性方面进行探讨,得出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领域可行的结论。
第三章介绍了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概况。首先,总结了我国高速公路20多年来的的发展历程及其改革的动因。接着分析了我国各地区高速路特许经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点,对我国现有的国有控股BOT集资形式和内资外资BOT形式及经营权转让的TOT形式进行了比较。为了了解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本章还介绍了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情况,并选择欧盟中最早实施高速公路收费制度的意大利和发展状态很好、改革颇具有代表性的法国为例,回顾了国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产生及演变过程。经过与中外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当前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四章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利用博弈论和合约不完全性理论,针对我国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招投标以及招投标之后合约签订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找出这些方面的客观规律和制度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制度完备性的有关建议。主要包括:(1)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克服各种机会主义,鼓励更多的合格者参与高速公路特许权投标竞争,使特许经营权招投标过程实现充分竞争。这是解决本章所关注问题的前提与基础。(2)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建议选择收益现值法计算特许经营权拍卖的标底。最低成交价也不应低于利用收益现值法计算的价值。(3)从本质上讲,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合约是不完备的。但是,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仍然存在减少合约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的空间,建议尽可能做好合约签订的前期准备工作,把合约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减少到最小程度。与此同时,在法制体系、合约内容上要为事后再协商确定指导原则。
第五章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工具,研究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问题。首先,本章分析了当特许经营企业存在道德风险、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时候,双方的策略相关性。通过分析,得出了交通主管部门的最优规制的均衡条件;特别强调:要提高特许经营企业的供给效率,交通主管部门应通过行政、法律等强制性政治资源提供一种激励性规制,实现放松规制和规制重建并举。接下来,本章在交通主管部门存在道德风险的条件下,分析了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的策略相关性。认为,在政府不诚信的情况下,由于沉没成本的存在,特许经营企业可能不会退出,但已经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要解决这种非均衡,最可取的措施则是增加政府不诚信的负效用。最后,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消费者、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的三方博弈模型,尝试分析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双方都存在道德风险时,双方合谋的条件。结果显示,当交通主管部门的政绩与货币收入的边际替代率大于等于1时,交通主管部门没有积极性同特许经营企业合谋,而会选择全力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并认真对待特许经营合约,令特许经营企业没有违规可能。预防和遏制交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企业之间因道德风险产生的合谋,最根本的举措是:完善法制体系、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和交通主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章是案例分析。在这一章中,我们回顾了湖南省郴州市公路特许经营项目的受许人李××的案例。对于本案例中的公路特许经营最终的失败,本文从政府规制的不均衡,特许经营的风险性以及不完全合同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综合来说,可以将导致李××等企业家们如今的困境的因素归纳如下:第一、由于特许经营模式对政府许可及监管的依赖,使得政府规制的非均衡性对经营项目有非常大的影响。第二、公路特许经营项目自身的特点包含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对风险进行监控及防范,也是导致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第三、除了政府政策的连贯性以外,相关行业的监管部门职能混乱,也是严重阻碍公路特许经营发展的一个原因。第四、李××案例中体现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法规的缺位,这也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的公路特许经营模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却严重滞后,无论是受许企业的经营,还是政府的规制都是不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第五、最后一个原因也是与高速公路自身特点最密不可分的一个原因。许多文献在分析中指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合同是天生的具有不完全性,合同范围模糊,合同期限很长,牵涉到的部门利益、公众利益错综复杂。在合同签订后,企业开始经营,但是在这个漫长的经营过程中,出现合同没有规范到,或者没有穷尽的问题的时候,企业与公众的、政府的再协商都是一个低效率的过程,而且往往都很难得到好的结果。通过本案例中特许经营模式失败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启发及建议:第一、促进特许经营项目政府规制的科学化与均衡化。第二、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在企业与政府的博弈中,企业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如果对于规制机构没有任何约束的话,难免对出现政府规制的供给过度现象。因此大力加强舆论的监督与推进政务的公开化对于规范监管部门的行为有积极作用。第三、理顺交通管理体制。为了防止机构重叠,提高管理效率,应将公路交通安全交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为了避免“一路两制’’的局面,政府应采取授权的方式,委托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行使路政执法权,以便于在利益趋同的前提下,实施对路产路权的有效保护。通过政府授权,确认高速公路公司特殊的法入主体资格,明确高速公路公司代行国家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责任,以保证其运行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第四、建立法律保障机制。我国高速公路的法制建设滞后于高速公路的设施建设,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尚未制定。《公路法》的一些规定对高速公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加强高速公路法制建设,完善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管理。第五、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在合同不完全条件下的再协商机制。最后,政府诚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些都是在政府的许可、监督及管理下进行的,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很难与之抗衡,失败也就在所难免。
本文的创新点可能包括:一是立足于合约不完全理论,以博弈论为工具,研究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授权问题,包括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标底最低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合约不完全的解决办法;二是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了“消费者-交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企业”三重委托一代理关系框架,以博弈论为工具,研究了交通主管部门完全代表国家利益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问题,防范交通主管部门寻租等机会主义的对策,以及预防交通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企业“合谋”侵占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路特许经营监管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