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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问题研究
论文题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问题研究
关键词: 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原则;直接请求权;抢救费用垫付;强制保险;责任保险;交通事故
摘要: 在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逐渐攀高,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为了弥补机动车肇事带来的巨大损害,世界大部分国家纷纷出台交强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我国继《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于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与传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确立了不少新的原则。然而,由于我国对交强险的研究还处于很浅显的状态,相关规定也还存在许多缺陷,以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社会各界对其纷纷提出意见,笔者认为关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核心问题就是赔偿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分析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立法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做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理解对于整个强制保险制度设计极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区别,将其最终定性为政策性的强制商业保险。 第二部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归责原则。通过对比借鉴国外一些相关的立法经验,对相关概念辨析,结合我国立法,本文认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无责赔付”原则有悖责任保险法理,应该加以修正,首先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 第三部分论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赔偿对象和赔偿内容两方面,鉴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以及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状况,笔者认为应该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包括乘客在内,将赔偿范围限定在人身损害赔偿。 第四部分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对比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根据我国国情,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赋予第三者直接请求权的合理性进行阐述,指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第五部分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费用制度。交通事故垫付费用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生命”“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对于交强险的实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交通事故垫付费用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抢救费用范围过于狭窄,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过大,以及相关费用支付程序不完善等,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抢救费用范围及支付程序,赋予保险公司向政府寻求补偿权的权利,以确保保险公司这一商业机构能够有能力持续承担垫付费用这一社会职能。
作者: 李小艳
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文杰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年度: 2009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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