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当今时代,集装箱的加入使得国际海上运输不断繁荣,但它在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责任的科学界定与承担就是其中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在实务中具有保障集装箱承运人的运输利益、保护他们的运输积极性、推动我国经贸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助于从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这一角度进一步促进整个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
本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从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涉及的各复杂主体入手,重点对其中一些重要主体(诸如货运代理人、港站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人身份进行识别,以实现为集装箱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科学把握提供全面合理的主体范围界定。
第二章的重点在于合理确定集装箱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与空间范围--责任期间。首先,对国际国内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明确现行法的一般规定;其次,结合集装箱运输的特点明确集装箱交接方式,肯定它与集装箱提单记载地点相互结合对集装箱承运人责任期间具体确定的重要依据作用;最后,重点分析实务中如何协调法律规定、集装箱交接方式、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这三者对集装箱承运人责任期间确定的依据作用以避免因三者规定不一产生集装箱承运人责任期间界定的混乱。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重点探讨国际集装箱运输中具有代表性的“隐蔽损害”、舱面货运输以及船员人身损害这三大主要实务问题下的承运人责任。
就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具有代表性的“隐蔽损害”下的承运人责任问题,第三章首先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五种责任形式对“隐蔽损害”下承运人责任合理明确所存在的利弊分析出发,重点提出现状下坚持经修订的网状责任制的必要性以及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方面(诸如如何合理利用合同约定),重点明确以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为发展方向的必然性、基础与条件以及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待完善之处即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就“隐蔽损害”的科学求偿或分担机制;其次,明确确定承运人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重点从实务角度提出如何利用集装箱提单等单据合理排除承运人对于“隐蔽损害”的责任,分析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对“隐蔽损害”责任分担方式的合理化选择。
第四章以传统舱面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托,重点分析集装箱舱面运输与传统的舱面运输相比在承运人责任方面存在的不同,明确集装箱舱面运输实务中承运人对于货损赔偿所需依据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尤其是其中的“单位”与“限额”的合理确定,以避免承运人责任承担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以国际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一般法律适用为基础,重点探讨在我国作为国际集装箱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对其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或违约诉因的合理选择以及是否涉外的科学界定。
第六章从对集装箱承运人责任的分担角度提出集装箱运输保险体系的完善,分析集装箱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保险范围以及保险类型,明确集装箱货物保险与集装箱承运人责任保险对集装箱承运人责任承担的互补作用,从国际集装精运输发展趋势以及要求出发提出保险统一性的构想以及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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