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位论文 >详情
原文传递 论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制度
论文题名: 论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制度
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补偿标准
摘要: 在多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拆迁大都冠有“旧城改造”“城市绿化”“发展地方经济~公共事业”等名义,然而真正因公共利益拆迁的却在少数,开发商与一些政府部门一起,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本文首先从理论视角分析房屋拆迁行为,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政府行使征用权的基础,也是国家创新拆迁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然后结合我国现行房屋拆迁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分析,认定公共利益的界定对防止政府征用权的滥用,判定拆迁权行使合法性起关键性作用。在立法技术上只是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预设的前提进行处理,显然是不能起到其应有作用的。 文章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认为公共利益是建立在个人正当利益基础之上并由不特定人受益的,并经由立法者价值衡量后认定的高于个人利益的重大利益,是在~定历史时期主体对客体的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甚至是文化、风俗、习惯与宗教多方面的价值判断。同时指出,应当从实体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明确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二者应适用不同的规则。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是行政征用行为,公益拆迁补偿主体应为国家,而商业拆迁补偿则遵循民事程序和原则。政府必须退出商业性用地的房屋拆迁,并在房屋拆迁过程的监管、听证、裁决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建立商业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完全交给市场,相对应的补偿安置的原则也应当由原来的“谁受益,谁补偿”改为“谁征用,谁补偿”。这样才能在保证“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外延适用的合理性和操作性。最后,文章对征用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合法正当的使用国家征用权,而不是“征用”替代交易,从认定程序到补偿标准,都要有所体现,政府的权力应该得到限制,这是本文的中心所在。
作者: 刘利晋
专业: 经济法
导师: 熊文钊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年度: 2006
正文语种: 中文
检索历史
应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