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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刍论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论文题名: 刍论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民法学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方向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目的是用民法学的方法科学界定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法规制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为此,本文以“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为论述主线,分为三章: 一、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概念界定与特征表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探析;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研究。 第一章全面论述了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道路”、“运行”诸概念作出界定,进而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四大特征: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与无可避免性,成因的多元化,损失填补与直接当事人承受力的不对称性,举证责任的独特性。 第二章主张构建“以过错责任原则(涵摄过错推定)为主导,公平责任例外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归责原则体系,并详细阐释了采行过错责任原则否弃严格责任原则的因由与公平责任的效用。 本文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五大优势:1、侵权行为法体系以过错为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的重要依据;2、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法立法最高目的衍生客观要求;3、过错责任原则体现民法的平等公平理念;4、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多元化的社会功能;5、严格责任原则的式微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导地位增添砝码。 而严格责任原则在概念表述、理念恪守、功能发挥、体系兼容、效率体现五个层面具有劣势。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与责任主体的有机联系,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与依据,责任主体判定基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之不足;进而提出责任主体的“危险牵连”与“交通利益”判定基准,并依此基准对诸种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例如机动车驾驶人、盗窃驾驶人、擅自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名义登记人、机动车名义借贷人、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的买方与卖方、在机动车维修或洗车或保管期间的当事人、机动车出租方、乘客、驾驶者雇用人、代理监督者、国家与公共团体)进行分析。 结语总结前三章内容,结束全文。
作者: 翟巍
专业: 民商法
导师: 王跃龙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年度: 2005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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