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定期傭船人簽發載貨證券的態樣 |
正文语种: | chi |
作者: | 楊仁壽; |
摘要: | 在定期傭船契約下,貨物於裝載上船後,託運人尚未請求定期傭船人簽發載貨證券,或雖已請求,而定期傭船人尚未簽發,或未代理船長簽發載貨證券,或尚未將載貨證券提示於船長要求其簽署,或船長於被提示後,尚未於載貨證券上簽名等等,定期傭船人卻於向託運人收取運費後,即揚長而去,不向船舶所有人支付傭船費,此時船舶所有人與託運人間,既無運送契約關係,又無受到拘束之載貨證券法律關係,此時船舶所有人自無義務將託運人的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
期刊名称: | 航贸周刊 |
出版年: | 2021 |
期: | 03 |
页码: | 32-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