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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運送人與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之不真正連帶债務
题名: 運送人與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之不真正連帶债務
正文语种: chi
作者: 楊仁夀;
摘要: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二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其責任限制之方式,採「併用」以下兩種方式(註-): (-)固定責任限額:以每件特別提款權六六六•六七單位,計算其賠償責任。
期刊名称: 航贸周刊
出版年: 2021
期: 03
页码: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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