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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漏洞
题名:
海商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之漏洞
正文语种:
chi
作者:
楊仁壽;
摘要:
我國海商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或管理船舶之行為而有過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船舶碰撞,載貨船(the carrying vessel)因航海上的過失,致其上所載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時,不負賠償責任。此一條款,繼受自1924年海牙規則或1968年海牙威士比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大家都已耳熟能詳。
期刊名称:
航贸周刊
出版年:
2021
期:
03
页码: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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