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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搭便車
题名: 搭便車
正文语种: chi
作者: Smooth Bay;
关键词: 物權憑證; 對世權; 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 代位求償; 華沙公約; CMR公約; 無過失責任; 定型化約款
摘要: 「空運提單」(Air Waybill)雖然中文亦稱之為「提單」,但其實它與「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的法律性質大相逕庭,蓋前者並非「物權憑證」(Title of Document),持有者並不能主張對物有「所有權」,然後者的持有者即得對所有不特定的人,主張對該物擁有所有權(對世權)。究竟航空快遞運輸業者,針對委運貨物所簽發的單證文件,其法律性質為何?其上所記載的條款是否 有其效カ?又若要求運送人必須負擔「貨物價值」的賠償責任,而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則貨主必須舉證證明,其在貨物託運的當時,即已經報明貨物的性質暨價值,始得為之。準此,貨主提供貨物的出口發票,以供運送人辦理出口報關之用,而此一舉動是否即可肯認貨主實際上已經向運送人申報過貨物的價值,進而運送人即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凡諸種種,在本案的判決裡,承審法官均有精闢的見解,足資參考。
期刊名称: 航贸周刊
出版年: 2021
期: 03
页码: 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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