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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争议之探讨
题名: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争议之探讨
正文语种: 中文
作者: 邓金刚;
关键词: 福建公司;船舶建造;纠纷争议;按期付款;交船;损失赔偿;可得利益;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
摘要: [案情]原告:福建公司。被告:扬州公司。2008年7月10日,扬州公司与福建公司签订编号为GHYU123的《57 000吨散货船建造合同》。双方的合同中约定,扬州公司延迟交船超过90天,福建公司可以解约;福建公司未按期付款,扬州公司可以解约。合同签订后,福建公司支付了首期款即20%的合同价款,扬州公司也制造了一些船舶分段。后因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福建公司未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在双方达成延迟付款的补充
期刊名称: 世界海运
出版年: 2017
页码: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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