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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沿海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纠纷案例评析
题名: 沿海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纠纷案例评析
作者: 刘玉蓉李慧
作者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关键词: 时效期间;《海商法》;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 1.本案所涉的保险为沿海港口货物运输保险,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规定的海上保险,故应以《海商法》作为本案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规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沿海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时效与《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时效期间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原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3.承运人委托他人打捞货物,其交付行为应视为权利人的交付行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案外人交付之日起计算;应根据客观交付实际情况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非从船舶沉没日起算诉讼时效;案涉货物的打捞分期分批完成,应以最后一次打捞货物出水的时间作为交付时间;在存在“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应当交付”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期刊名称: 世界海运
出版日期: 202401
出版年: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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