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浅析中国《海商法》第86条款的规定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李道科 |
作者单位: |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 350007 |
关键词: | 《海商法》 收货人 承运人 货物提取 |
摘要: | 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便是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当收货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及时地履行此项义务时,船方应当如何处置这些交不出去的货物,以及由谁来承担因处置这种货物而产生的后果。这就是中国《海商法》第86条所规定的内容。但本条措辞并不复杂的条文,却留下了不少值得讨论的问题,如:卸货港与目的港的含义是否一致?如何界定延迟提货和无人提货,其判别的依据和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对本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此,本文对CMC第86条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修改之建议。 |
会议日期: | 200710 |
会议举办地点: | 浙江台州 |
会议名称: | 第四届长三角论坛——航运分论坛暨2007年苏浙闽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 |
出版日期: | 2007-09-30 |
母体文献: | 第四届长三角论坛——航运分论坛暨2007年苏浙闽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分类号: | D922.2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