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国作为IMO(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同时也是一个世界公认的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应与国际通行原则接轨。但是由于我国在海事调查方面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按IMO通过的《海上事故和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的精神明确调查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导致了如今海事部门对事故调查工作在操作和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致使对海事案件的调查只关注在判明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即重处理轻调查,而对于事故原因缺少全面、客观的调查,没有很好的总结预防以后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存在海事调查队伍不稳定、专业素质、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技术支持差、调查结果公开及应用性差、调查不全面,甚至由于海事部门本身在人、船、环境、管理的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关系,导致调查的客观、公正有全面性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从政府改革的角度,特别是从我国提出的服务型政府建设出发,以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治理理论等提出的政府服务的方式为借鉴,探讨了第三部门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海上安全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出发,在我国海事调查中应发挥的作用及其实现方式,以解决我国海事调查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对比国内外第三部门在海事调查工作中发挥作用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第三部门未能在海事调查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