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以船员猝死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 |
正文语种: | 中文 |
作者: | 钟妙姗 |
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 |
关键词: | 猝死 民事责任 保险责任 |
摘要: | 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猝死引起的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对此类案件颇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船员猝死是否属于疾病。本案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除外责任规定:"因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据此认为,船员死亡的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亡,而是猝死,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原因。在保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船员系因疾病引起死亡的情况下,应认定船员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会议日期: | 201205 |
会议举办地点: | 广州 |
会议名称: | 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 |
出版日期: | 2012-04-30 |
母体文献: | 第四届广东海事高级论坛论文集 |
分类号: | D99 D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