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一种复合旋翼飞行器(1),具有机身(2)和至少适于在操作中产生升力的至少一个主旋翼(3),所述机身(2)包括下侧(4)和与所述下侧(4)对置的上侧(5),所述至少一个主旋翼(3)布置在所述上侧(5)处,其中所述复合旋翼飞行器(1)包括至少适于在操作中产生向前的推力的至少一个螺旋桨(10),所述至少一个螺旋桨(10)安装到横向附接至所述机身(2)的固定翼装置(11、12),所述固定翼装置(11、12)包括布置在提供于所述机身(2)的所述上侧(5)处的上翼根部接头区(14)处的至少一个上翼(11),以及布置在提供于所述机身(2)的所述下侧(4)处的下翼根部接头区(13)处的至少一个下翼(12),所述上翼(11)和所述下翼(12)至少在相关联的互连区域(15)处互连,所述至少一个螺旋桨(10)中的每个安装到相关联的互连区域(15);所述复合旋翼飞行器(1)具有轮式主起落架(28),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翼(12)包括限定第一四分之一弦线(51)和第一形心轴线(56)的内侧部分(25)以及限定第二四分之一弦线(50)和第二形心轴线(57)的外侧部分(26),所述内侧部分(25)为所述机身(2)在所述下翼根部接头区(13)处的整体部分并且在部分互连区域(27)处连接到所述外侧部分(26),所述轮式主起落架(28)被安装到与所述部分互连区域(27)相邻的所述内侧部分(25)和所述外侧部分(26),所述外侧部分(26)在所述部分互连区域(27)处连接到所述内侧部分(25)并且在所述相关联的互连区域(15)处连接到所述上翼(11),其中所述第二形心轴线(57)相对于所述第一形心轴线(56)倾斜在第一坐标平面中限定的相对的二面角(33),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四分之一弦线(50)相对于所述第一四分之一弦线(51)倾斜在第二坐标平面中限定的相对的扫掠角(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