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事业废弃物产生数量与日俱增且性质日趋复杂,其中甚至夹杂各类有害成分,增添后清理与再利用之困难。为避免废弃物清理不当而衍生二次公害问题,废弃物清理法于2001年修正公布后,事业废弃物除循废弃物自行清理、共同清理或委托专业清除处理机构进行去化外,亦得采再利用方式办理。其中再利用系依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而事业废弃物之再利用方式可分为废弃物性质单纯、再利用技术纯熟且去化管道顺畅之公告再利用及非属前述状况之个案或通案再利用许可方式,目前依规定得径依其管理方式再利用之公告再利用事业废弃物种類总计104项,2013年公告再利用家次为1258家次,含个案及通案之许可再利用分别为81及49家次,另有试验计划11件次。另资源回收再利用法于2003年公布施行后,授权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环保署、经济部及内政部亦已公告相关再生资源再生利用项目,目前订定之再生资源项目共有8项,2013年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申报量约283万公吨。在完整之法令指引及废弃物处理成本日益增加及低碳永续发展之考虑,各项事业废弃物之回收再利用工作正蓬勃发展,且绩效良好。本文依据台湾历年事业废弃物清理及再利用经验研析说明环保署现在已执行及未来可采取之管理作为,提供事业废弃物清理与再利用永续发展之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