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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中山市交通安全管理中人的因素研究
论文题名: 中山市交通安全管理中人的因素研究
关键词: 交通安全;交通管理;事故预防
摘要: 中山市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是一个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的新兴城市.辖区内道路复杂,交通繁忙,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交通参与者的角度分析,市民总体交通安全意识的缺乏和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造成了人们对交通安全的漠视,而在机动化迅猛发展的现状下,主观意识和客观意识之间的这种反差造成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从交通管理者的角度分析,首先,我国现行的交通法规自1988年制定以来,从未做过任何修改,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标准与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已不相适应,无法真正体现过罚相当.由于罚轻于过,所以已经难以达到震慑和制止违章行为的目的.其次,交通管理模式陈旧,管理不严密,道路控制能力弱,执法不到位.无论从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道路交通都存在大量失控的状态.单纯地靠延长上路执勤执法时间,靠拼人力、拼时间、拼体力解决问题,被动地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并未产生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效果,使事故陷于时繁、时重、时平、时升的恶性轮回效应之中.第三,思想素质偏低,特权思想较重,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而忽略了人民群众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把群众与交通管理对立起来,影响了管理和服务的效能.第四,民警的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以罚代刑的现象较为普遍,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由于打击率偏低,致使此类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纯依靠对交通参与者的管理来达到控制事故的目的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对交通参与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对目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完善.树立科学的管理思想,改革勤务制度,努力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转变:树立人本观念,提高服务意识,通过加强管理来体现服务,通过提高服务来促进管理,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到我们不仅是城市交通的管理者,更是人民群众的服务者;借鉴国外经验,在确定统一处罚标准的前提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强化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以对政府、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礼貌待人、严格执法、公平办案.为了弥补交通警力的不足,挖掘除人力以外的生产力,可以将当今社会成熟的科技手段,引入交通管理实际工作中,使用电视监控、照相、仪器监测等设备,记录下道路上正在发生的违章行为,实施当时记录、事后追查处理的"非现场执法"模式.同时,还应对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完善,用交通设施来弥补交通警察的人工管理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的间断性、局限性,从而实现交通管理的连续性、完整性,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效益.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寻求最优化方案需要反复的实践.作为新世纪的交通管理者,我们必须完善管理机制,改进管理模式,"向科技要警力、向设施要警力、向素质要警力",创造优良的管理环境,进而提高对社会的控制力度,以便从源头上更好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作者: 李鹏昊
专业: 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导师: 肖贵平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北方交通大学
学位年度: 2003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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