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航运业是一种风险很大的行业。为保障航海业的发展,各国及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来调整这个行业的特殊社会关系。船员是航运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航运业的发展紧密相关,各国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来调整与船员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来管理船员,并对船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我国是航运大国,航运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有居世界第二位的远洋船队,有吞吐量居世界第一位的港口,有150余万人的船员队伍。
然而,从总体上讲,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状况是滞后于我国国情的,与我国政治、经济等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至于有关船员社会保险的特殊规定就更是一片空白,这极大损害了我国船员的利益。由于受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制定专门的船员法来保护这一特殊主体的利益,使得我国现有的保障船员的规范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深入地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船员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我国目前船员社会保险制度相比较,并针对《2006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船员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对策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共分四章:
本文第1章是对社会保险的概括阐述,包括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保险的种类等问题。
第2章主要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在船员社会保险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2006海事劳工公约》在船员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第3章主要分析了我国船员社会保险的现状。
第4章提出了我国船员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船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