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国是一个渔业大国,拥有40多万渔船船员。渔船船员除了面对一般船员的职业风险外,还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被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对于他们这样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应当在其管理、权利与义务、劳动与社会保障,以及工资、保险、纳税、培训、职介等方面制定专门的规定,并给予某些特殊的政策。但我国对于渔船船员并没有做出相应的立法予以保护与管理,并且.一些针对船员管理以及船员权益维护方面的立法也将渔船船员排除在外,一些其他国家常有的对待渔船船员的特殊政策在我国基本没有。现有的一些船员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导致渔船船员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区域。
国际劳工组织日前通过了《2007年渔业劳工公约》,更是对成员国在保障船员的权益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并希望成员国政府通过国内立法来满足这些要求。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并积极参加了2007年渔业劳工工公约的制定。我国政府主管机关也明确表态将积极推动该公约在我国的批准程序,但在2007年渔业劳工公约生效之前,应当有相应的国内立法与之配套。
在上述两大背景下,制定我国的渔船船员法,先行颁布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采取其他与国情相适应的措施,以此来规范我国的船员管理、明确对船员权益的保障,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的。
因此,针对这样的现状,本文提出了渔船船员立法这一研究内容。首先本文将界定渔船船员这一概念的内涵,明确本文所研究的对象,然后从我国的渔船船员客观的现状入手,重点比较客观数据,得出结论:并介绍国际劳工组织刚通过的《2007年渔业劳工公约》,以及该公约对我国的影响;以便从国际与国内两个角度论证我国渔船船员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本人对于渔船船员立法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