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直接导致相关民事案件的增多,随着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多样化,交通事故显得尤为复杂,处理和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加以立法规范,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和解释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确立了一个新的归责原则体系。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上确立了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制度。上述法律、法规的施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理论和实践中诸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较之以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仅能解决理论上的纷争,而且能对审判实践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从而使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力的保护,也使法律的价值和终极目的得以充分的体现。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在兰州市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件为例,叙明案情、审理经过和本案的裁判结果。第二部分从案件的争议焦点引出需要探讨的问题,结合案情分别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过失相抵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进行了探析,同时对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关系的一个程序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第三部分提出笔者对于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及司法实务中解决问题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