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则中提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思路,在分则中明确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并未发挥应有作用,人们还存在着模糊认识。因此,很有必要廓清概念,分析问题和原因,找到实现路径。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通过提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平解决我国严重的交通问题,但系统论和道路交通的社会属性要求人们必须重视专业化基础上的社会化工作。对此,我国虽然有所认识,但还缺乏深入研究。这是本文的写作主旨所在。
第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的界定和法律价值。道路交通安全是指自始至终参与道路交通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道路交通管理总体上应分为安全管理、效率管理、能耗管理三个方面,提高通行效率是交通管理的最高境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与主动而有序参与的社会力量共同达到交通畅通目的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机制。从一般意义上讲,道路交通管理之具有社会性的内容或仅凭主管部门力量无法独立完成的内容才可实行社会化。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与行政管理民主化、警务工作社会化、治安工作社会化、公共安全社会化、警务私有化、防范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防范扯皮现象发生、改善执法环境、保证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推进民主化进程和解决警力不足等法律价值。
第三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的必然性。本节通过分析我国道路交通问题的严重性,指出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经济欠发达、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管理者自身的素质较低和法制、体制、社会三方面因素的制约,解决交通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在发展国民经济同时,推行交通安全管理专业化基础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不仅在我国有法可依,也是域外实务界和法学界的共识,而且我国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由来已久,并且内容不断完善,形式不断革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具有历史必然性。
第四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的实证分析。立法滞后与立法缺陷、管理体制不完善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并存所导致的法律法规和实践方面的问题,要通过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加快立法步伐、改革完善现有道路交通管理体制以及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管理来解决,即要通过法律规制、体制建构和培育公众参与系统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
第五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的法律规制和体制建构。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缺陷,制定《行政合同法》、《行政指导法》、《行政程序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实施办法》,从法律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为从体制上保障社会化的顺利运行,需要成立“交通安全部”,建立垂直管理的公安管理体制、回应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社会化工作网状格局。
第六部分,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的直接途径。没有社会力量参与就没有社会化,而社会力量的参与需要公众参与系统的支撑。培育公众参与系统需要把握循序渐进原则、层次多样等原则,要以组织性参与为重点,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倡导志愿服务,建立完善各行业交通安全协会和交通安全自律组织,建立完善各企事业单位和农业部门、军队、武警部队的交通安全组织。
第七部分,余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只是提供了一种机制,体现了一种管理过程,为达到管理目标提供了可能性。只有处理好社会化与专业化的辩证关系,理顺警民关系和警民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关系,才能创造出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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