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项: |
1.一种碰撞装置,带有用于机动车的车轮(10,28,40,46,62)的碰撞牵杆(14,26,38,56,70),该碰撞牵杆与具有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支杆(8,20,22,34,36,50,52,64,66)的转向横拉杆装置相连接,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支杆(8,20,22,34,36,50,52,64,66)通过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与所述碰撞牵杆(14,26,38,56,70)的第一端相连接,其中,所述碰撞牵杆(14,26,38,56,70)的第二端通过车身侧的连接模块与所述机动车的车身(4,24,44)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碰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牵杆(14,26,38,56,70)的第一端通过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与所述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支杆(8,20,22,34,36,50,52,64,66)相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碰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碰撞牵杆(14,26,38,56,70)的第一端通过两个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与所述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支杆(8,20,22,34,36,50,52,64,66)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车轮(10)的碰撞装置,所述车轮通过具有转向横拉杆支杆(8)的转向横拉杆装置与齿条(6)相连接,其中,所述转向横拉杆支杆(8)一方面与所述齿条(6)连接,另一方面与所述车轮(10)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车轮(28,40,46,62)的碰撞装置,所述车轮通过具有两个转向横拉杆支杆(20,22,34,36,50,52,64,66)的转向横拉杆装置与齿条(18,48)相连接,其中,第一转向横拉杆支杆(20,22,34,36,50,52,64,66)与所述齿条(18,48)相连接,第二转向横拉杆支杆(20,22,34,36,50,52,64,66)与所述车轮(28,40,46,62)相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两个转向横拉杆支杆(50,52,64,66)通过连接转向横拉杆的支承部(51,65)彼此连接,其中,所述碰撞牵杆(56,70)通过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仅与两个转向横拉杆支杆(50,52,64,66)中的其中一个相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所述两个转向横拉杆支杆(20,22,34,36)通过所述碰撞牵杆(26,28)的第一端彼此连接,其中,两个转向横拉杆支杆(20,22,34,36)中的各一个通过各一个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与所述碰撞牵杆(26,38)的第一端相连接。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支杆(8,20,22,34,36,50,52,64,66)构造成在其长度上可变的致动器。 9.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所述车身侧的连接模块构造成支承部(27,41,57,71)。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所述车身侧的连接模块构造成耦合模块(15)。 11.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构造成支承部(13,21,23,35,55,69)。 1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构造成耦合模块。 13.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所述转向横拉杆装置的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支杆(8,20,22,34,36,50,52,64,66)与所述车轮(10,28,40,46,62)的轮架(11,29,47)相连接。 1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布置在车身侧的连接模块与所述机动车的门槛之间。 1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用于布置在所述机动车前桥处的车轮(10,28,40,46,62),其中,所述车身侧的连接模块在所述机动车的前进方向上布置在所述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之前。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碰撞装置,用于布置在所述机动车后桥处的车轮(10,28,40,46,62),其中,所述车身侧的连接模块在机动车的前进方向上布置在至少一个转向横拉杆侧的连接模块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