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工具的激增,使得交通工具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各类交通事故也随时随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隐患。及时、合理、公平地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仅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而且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教育责任人,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出于以上目的及以人为本的人性关怀,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付诸实施。该法改变了过去几十年“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变更为无过错原则,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
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一项新兴的保险制度,现在还处于摸索阶段,因而其立法及实际运行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经营原则与经营模式间存在冲突;无过失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相结合制度未能切实实施;第三者适用无过失责任范围过广;新《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在适用归责原则上存在矛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这五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并通过对归责原则的分析比较、过失相抵制度和各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经验的介绍,对解决之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即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模式、建议运用再保险来分散风险、确定无过失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相补充的制度、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推进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合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