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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公共交通行业价格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题名: 公共交通行业价格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 公共交通;价格管制;价格法;法律;市场机制;公共产品;交通行业
摘要: 市场机制在私人产品的供给上是高效的,但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存在着局限性。而公共交通属于具有“拥挤性”的公共产品,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外部性等特点。公共交通服务的提供不能实行完全的市场调节,要求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者一政府,进行适当干预。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价格管制,用以实现保障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必须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政府实施适度的管制才能达到既能体现效率又能兼顾公益的目的。那么,政府怎样才能实施有效的价格管制,必须回答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对公共交通行业进行价格管制须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来源于价格管制在经济上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这种合法性还应该表现为政府管制行为的合法,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管制所依据的法律本身应当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能够体现价格管制所应当遵循的客观市场规律;二是管制行为本身应当严格依据法律事先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 2.理清公共交通行业价格管制中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要实现对公共交通行业有效的价格管制,就必须依法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市场各主体充分参与,即我国公共交通行业价格管制应该是在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同时,又要防止政府不当管制行为妨碍市场机制正常运转。既要赋予政府价格管制权,又要以法律予以规范,以防止权力的滥用。这需要对政府在价格管制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划分清楚各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 3.从操作层面上分析,政府应当如何进行价格管制,这主要包括:政府管制机构的设置、权利义务的配置、实施公众充分参与的民主管制模式、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
作者: 曾立红
专业: 经济法
导师: 单飞跃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湖南大学
学位年度: 2005
正文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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