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实施一年有余,但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至今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争论不休,学生重点对此进行研究。本文首先通过与交通事故责任的比较,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它是民法体系中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为后文否定过错责任原则作铺挚。其次,学习研究国外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成果和先进的司法理念,辩析我国就此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变化,研析各种归责原则尤其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从而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国际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趋势,符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价值取向,归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指在法律有特定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任原则。再次,为有效救济受害人的损害,学生提出了机动车保有者责任主体的概念,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从车辆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两个角度逐条对各种情形下的保有者责任进行分析。最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任和减轻的抗辩事由,但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因此,学生认为,为促进所有交通参与者尽各自的交通注意义务,体现和实现法律公平,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受害人的过错而相应减少加害方的损害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