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按其要求配员,可以初步认为船东尽到了妥善配备足够船员的义务.将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安排到船舶的相应职位上,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满足了船舶适航性中对船员的合格性要求."开航当时"可以认为是船舶"非在航"状态结束、"在航"状态开始的时刻.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可以认为仅限于装货港.船舶在航行期间或中途港停靠期间丧失适航性的,可以视为承运人并未违反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当船舶或货物的损害是由于不适航与可免责原因共同造成时,承运人将难以引用免责条款获得免责;如果船舶不适航,船东将不能宣布共同海损或难以获得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在责任限制上,船舶不适航并不必然导致船东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除非不适航是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或者船东的重大过失所造成.在适航的举证上,承运人要求有比货方更强的证明力,才能解除其对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船货损害的赔偿责任,对于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则完全应由承运人承担.ISM规则的实施以后,没有有效的DOC、SMC,则船舶通常被认为是不适航的.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行,也将导致船舶不适航.在适航要求上,ISM规则增加了对船公司的船舶管理水平的要求,改变了传统的船舶适航的时间界限,改变了妥善配备船员的含义,使得由于船舶的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船货损害船东难以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