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名称: |
飞行设备 |
摘要: |
本申请涉及一种飞行设备,包括机体、机翼装置以及旋翼系统。机翼装置连接于机体,机翼装置包括第一侧翼以及第二侧翼,第一侧翼与第二侧翼分别连接于机体的相对两侧,并共同形成飞行设备的前掠翼结构,旋翼系统设置于机体,旋翼系统包括倾转旋翼装置以及固定旋翼装置,倾转旋翼装置可活动地连接于机翼装置,固定旋翼装置固定地连接于机翼装置。上述飞行设备能够利用旋翼系统的优势垂直起降,突破了实际使用场景跑道范围的限制,满足飞行设备在垂直起落与平飞巡航两种不同工况的飞行需求,适用性更广泛。进一步地,第一侧翼与第二侧翼共同形成飞行设备的前掠翼结构,有利于提高飞行设备的平衡能力和控制能力,提高飞行设备的可靠性。 |
专利类型: |
实用新型 |
国家地区组织代码: |
广东;44 |
申请人: |
广东汇天航空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
发明人: |
冯浩宇;徐厚超;梁毅诚;陈宙贤 |
专利状态: |
有效 |
申请日期: |
2022-09-30T00:00:00+0800 |
发布日期: |
2023-01-10T00:00:00+0800 |
申请号: |
CN202222614636.8 |
公开号: |
CN218258709U |
代理机构: |
深圳市智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谭逢 |
分类号: |
B64C27/28;B64C27/26;B64C5/02;B64C5/00;B;B64;B64C;B64C27;B64C5;B64C27/28;B64C27/26;B64C5/02;B64C5/00 |
申请人地址: |
51140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大学城外环西路318号 |
主权项: |
1.一种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飞行设备包括: 机体; 机翼装置,所述机翼装置连接于所述机体,所述机翼装置包括第一侧翼以及第二侧翼,所述第一侧翼与所述第二侧翼分别连接于所述机体的相对两侧,并共同形成所述飞行设备的前掠翼结构;以及, 旋翼系统,所述旋翼系统设置于所述机体,所述旋翼系统包括倾转旋翼装置以及固定旋翼装置,所述倾转旋翼装置可活动地连接于所述机翼装置,所述固定旋翼装置固定地连接于所述机翼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侧翼的基准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为负值,所述第二侧翼的基准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为负值。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倾转旋翼装置包括第一倾转机构、第一旋翼机构、第二倾转机构以及第二旋翼机构;所述第一旋翼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一侧翼远离所述机体的一端,所述第一倾转机构连接于所述第一旋翼机构和所述第一侧翼之间;所述第二旋翼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二侧翼远离所述机体的一端,所述第二倾转机构连接于所述第二旋翼机构和所述第二侧翼之间。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机翼装置还包括尾翼机构,所述尾翼机构连接于所述机体;所述倾转旋翼装置还包括第三倾转机构、第三旋翼机构、第四倾转机构以及第四旋翼机构,所述第三旋翼机构与第四旋翼机构分别设置于所述尾翼机构的相对两侧,所述第三倾转机构连接于所述第三旋翼机构和所述尾翼机构之间,所述第四倾转机构连接于所述第四旋翼机构和所述尾翼机构之间。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尾翼机构包括第一尾翼、第二尾翼以及第三尾翼,所述第一尾翼连接于所述机体;所述第二尾翼与所述第三尾翼分别连接于所述第一尾翼的相对两侧,所述第三旋翼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二尾翼,所述第四旋翼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三尾翼。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在竖直方向上,所述固定旋翼装置的旋翼回转面高于所述第一旋翼机构的旋翼回转面且高于所述第二旋翼机构的旋翼回转面;或/及 在竖直方向上,所述固定旋翼装置的旋翼回转面低于所述第三旋翼机的旋翼回转面且低于所述第四旋翼机构的旋翼回转面。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旋翼装置包括第一组固定旋翼机构以及第二组固定旋翼机构,所述第一组固定旋翼机构连接于所述第一侧翼,所述第二组固定旋翼机构连接于所述第二侧翼,所述第一组固定旋翼机构与第二组固定旋翼机构的旋翼的转动轴线方向与所述机翼装置的延伸方向相交。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组固定旋翼机构包括第五旋翼机构以及第六旋翼机构;所述固定旋翼装置还包括第一支架,所述第一支架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一侧翼,且所述第一支架与所述第一侧翼的根部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第一支架与所述第一侧翼的末端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五旋翼机构与所述第六旋翼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一支架的相对两端,且所述第五旋翼机构与所述第六旋翼机构分别位于所述第一侧翼的前方和后方;或/及, 所述第二组固定旋翼机构包括第七旋翼机构以及第八旋翼机构;所述固定旋翼装置还包括第二支架,所述第二支架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二侧翼,且所述第二支架与所述第二侧翼的根部之间的距离小于所述第二支架与所述第二侧翼的末端之间的距离;所述第七旋翼机构与所述第八旋翼机构设置于所述第二支架的相对两端,且所述第七旋翼机构与所述第八旋翼机构分别位于所述第二侧翼的前方和后方。 9.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飞行设备处于第一飞行模式时,所述倾转旋翼装置的旋转轴与竖直方向形成第一夹角;所述飞行设备处于所述第一飞行模式时,所述飞行设备在竖直方向的速度大于在水平方向的速度; 所述飞行设备处于第二飞行模式时,所述倾转旋翼装置的旋转轴与竖直方向形成第二夹角;所述飞行设备处于所述第二飞行模式时,所述飞行设备在竖直方向的速度小于在水平方向的速度;所述第一夹角小于所述第二夹角。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飞行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夹角小于或等于15度,所述第二夹角大于或等于75度;所述固定旋翼装置的旋翼的转动轴线方向与竖直方向之间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