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名: | 内河农用船航行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对策研究 |
关键词: | 农用船;航行安全;风险评价;源头管理;现场监管 |
摘要: | 内河农用船船况较差、船员素质较低且安全意识缺乏,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长江辖区为例,2010-2014年长江辖区农用船发生等级事故占总事故数约20%,死亡、失踪人数占比约11%。本研究旨在识别并评价农用船航行的安全风险;明确农用船管理的不同主体;最终通过评价结果分析以及管理职责的划分,构建农用船安全监管机制、提出操作性强的监管对策。 根据船舶安全系统理论和铜陵9·8事故案例分析,结合农用船管理部门的特殊性,建立了农用船航行安全风险两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素质,船舶适航性,乡镇管船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通航环境;二级指标因素包括:安全制度、人员配备、教育培训、船员知识、驾船技能、应急能力、安全和守法意识、稳性、船龄、总吨位、助导航设施、消防救生设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培训管理、现场巡航、信息服务、交通条件、自然条件和航道条件。 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发放农用船航行安全风险评价指标权重调查表和农用船航行安全风险指标单因素评判集调查表,获取调查数据,以判断矩阵最大特征值对应的特征向量作为指标权值,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得出了农用船航行安全风险指标排序,计算得出农用船航行安全风险值为3.2370,由此判定,农用船航行危险度为一般偏高。 由农用船航行安全风险指标排序结果看出,教育培训、现场巡航和船舶检验指标对农用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因此监管机制的构建,应该着重考虑的主体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乡镇管船机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素质以及船舶适航性,可通过各种主体的管理达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目的。 构建了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县乡政府及其设立的管船机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内的安全监管机制。明确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申请农用船建造、购置、检验、登记的安全主体责任;乡镇管船机构船舶检验、登记、考试和发证的责任;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秩序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内河农用船源头管理措施:农用船检丈、登记、船舶操作员考试和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监管措施:现场巡航、信息服务、业务指导。 |
作者: | 合翔宇 |
专业: | 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 |
导师: | 郝勇 |
授予学位: | 硕士 |
授予学位单位: | 武汉理工大学 |
学位年度: | 2017 |
正文语种: | 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