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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传递 危險貨物的内涵
题名: 危險貨物的内涵
正文语种: chi
作者: 楊仁壽;
摘要: 危險貨物(dangerous cargo)之責任,在海牙規則下,是屬於「託運人」對危險貨物之責任,惟在定期傭船契約之下,依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在The Saxon Star一案(註一)的判示,應將「本載貨證券」讀作「本傭船契約」,亦即將「運送人」視為「船舶所有人」,將「託運人」視為「定期傭船人」,本欄就此已多次提及,茲不再贅述。本此以論,在定期傭船契約下,對危險貨物之責任,係屬定期傭船人之責任。此種責任乃定期傭船人對船舶所有人之責任,與定期傭船人為「運送人」時,託運人對其應負危險貨物責任,係屬二事,不可不辨。
期刊名称: 航贸周刊
出版年: 2021
期: 03
页码: 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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