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名: | 危險貨物的内涵 |
正文语种: | chi |
作者: | 楊仁壽; |
摘要: | 危險貨物(dangerous cargo)之責任,在海牙規則下,是屬於「託運人」對危險貨物之責任,惟在定期傭船契約之下,依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在The Saxon Star一案(註一)的判示,應將「本載貨證券」讀作「本傭船契約」,亦即將「運送人」視為「船舶所有人」,將「託運人」視為「定期傭船人」,本欄就此已多次提及,茲不再贅述。本此以論,在定期傭船契約下,對危險貨物之責任,係屬定期傭船人之責任。此種責任乃定期傭船人對船舶所有人之責任,與定期傭船人為「運送人」時,託運人對其應負危險貨物責任,係屬二事,不可不辨。 |
期刊名称: | 航贸周刊 |
出版年: | 2021 |
期: | 03 |
页码: | 28-31 |